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干部职工队伍,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定期不定期对分管单位、科室的职责履行、规章制度落实、干部职工出勤到岗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分管领域出现的重大工作失误、制度落实不到位、干部职工管理失责等问题。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对因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分管领域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制度落实不到位、干部职工管理失责等问题,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向党委作检讨等同等处理。
第二条 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纪委、综合执法科、负责人事的科室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从严从实对各单位、各科室干部职工出勤到岗、作风建设、职责履行等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违纪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进行处理和处罚。问责情况与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岗位调整直接挂钩。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科室、本单位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全面抓好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履行、出勤到岗、行为纪律等日常管理和作风建设。科室、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发现本科室、本单位制度落实不到位、干部职工管理失责等问题,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处理或向分管领导上报处理意见;若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管理失责或未及时上报处理意见,则对科室、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第四条 若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纪委、综合执法科、负责人事的科室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时出现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由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在督查检查时发现指出,则追究相应督查检查人员责任。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党委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对工作开展不力、不接受班子成员、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安排的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1次处100元罚款,连续处罚2次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未严格执行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工作贻误的,严格按照《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工作过错,由纪委、综合执法科、负责人事的科室联合调查,提出意见,按程序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理委员会考勤管理制度》进行考勤管理。严禁考勤弄虚作假、代签、补签考勤记录,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报告擅自脱岗、溜岗、不到岗的按缺勤处理。对每月无故未签到3次及以上、旷工1天的,1次未签到扣50元,1天未签到扣100元,并由大景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年度考核中,对旷工超过1天、无故未签到累计超过40次的,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选先资格,经党委会议研究,扣发年度考核绩效奖金;对1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从事上访、越级找领导、处理私人事务等与工作无关行为,此类情况一律按旷工处理,扣发当天工资,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各单位出现3人及以上集体上访的,若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有效进行劝阻,则对科室、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选先资格。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须按时按要求参加党政办公室通知的会议,参会人员提前进入会场,开会时保持会场安静,做好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调至振动或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确保会议质量。原则上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的,按程序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反馈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每次会议到会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分送纪委,由纪委对违反会议纪律者进行通报,连续通报2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各类津补贴,只发放基本工资,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
第九条 严格执行“总值班+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带班领导要加强对值班情况的抽查检查,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值班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严格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工作日因外出执行工作任务不在岗的,须严格履行报告手续。机关干部向本科室和党政办公室报告,下属单位职工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周末及法定假日期间需外出离开城区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若未报备不在岗或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并在干部职工大会作深刻检讨。当月请假超过15天者(特殊病假除外),扣发本月各类津补贴,只发放基本工资;两个月连续请假共计超过15天者(特殊病假除外),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措施相关规定的人员,由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纪委牵头,联合综合执法科、负责人事的科室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处理,连续处理3次者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若当事人不服从党委作出的处理决定,则停发其工资进行停职反省;对停职反省期间态度不端正、思想认识不深刻、缠访闹访的或再次发生此行为的,年终考核则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停职反省后仍不悔改的,加重处理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单位、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要求,增强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