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序号 | 执法事 项名称 | 执法 事项 类型 | 执法 部门 | 执法 领域 | 实施 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1 | 在风景名胜区内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 崆峒 山大 景区 管委 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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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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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设施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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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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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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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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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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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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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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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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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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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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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毁坏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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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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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猎捕、伤害各类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他损害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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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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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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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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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散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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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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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权,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 | 文化 旅游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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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经营权,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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